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年龄不超过75周岁(含)、续保不超过80周岁(含)的人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表2)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1或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1或表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或表2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表2)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二)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
- (四)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表3)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 除椎骨骨折外,表3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本公司按表3中对应的闭合性骨折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表3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则按表3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3中所列骨折、关节脱位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之和。但不同骨折、关节脱位属于同一项目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保险金;若骨折、关节脱位所属项目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骨折、关节脱位可领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3所列的骨折、关节脱位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六)意外伤害护理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每天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合理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关节脱位的康复或治疗;
-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十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 (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 发生上述(一)至(十四 )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
-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申请
-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及“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申请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 (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地址变更
-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处理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解除合同申请书;
- 3.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释义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表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表2: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 项 目 |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 比例 |
头颈、手部 | 一 | 不少于8% | 100% |
二 | 不少于5%但少于8% | 75% | |
三 | 不少于2%但少于5% | 50% | |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 四 | 不少于20% | 100% |
五 | 不少于15%但少于20% | 75% | |
六 | 不少于10%但少于15% | 50% |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表3:
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
骨折或关节脱位项目 | 项目等级 | 给付比例 |
头部骨折 | 颅盖骨(包括额、顶、枕、筛、颞或蝶骨)骨折 | 100% |
头部骨折 | 下颌骨骨折 | 20% |
头部骨折 | 颧骨或上颌骨骨折 | 20% |
头部骨折 | 鼻骨骨折 | 20% |
躯干骨折 | 椎骨(注1)椎体压缩性骨折(注2)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100% |
躯干骨折 | 椎骨椎体压缩性骨折或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80% |
躯干骨折 | 骨盆骨折(包括骶、髂、耻、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 80% |
躯干骨折 | 肩胛骨骨折 | 40% |
躯干骨折 | 肋骨(含多根肋骨多处骨折)骨折 | 40% |
躯干骨折 | 胸骨骨折 | 40% |
躯干骨折 | 锁骨骨折 | 40% |
躯干骨折 | 尾骨骨折 | 20% |
上肢骨折 | 肱骨骨折 | 80% |
上肢骨折 | 桡尺骨双骨折 | 80% |
上肢骨折 | 桡骨或尺骨骨折 | 60% |
上肢骨折 | 腕骨骨折 | 20% |
上肢骨折 | 掌骨或指骨骨折 | 20% |
上肢关节脱位 | 肩关节脱位 | 40% |
上肢关节脱位 | 肘关节脱位 | 40% |
下肢骨折 | 股骨颈骨折 | 100% |
下肢骨折 |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 100% |
下肢骨折 | 胫腓骨双骨折 | 80% |
下肢骨折 | 胫骨或腓骨骨折 | 60% |
下肢骨折 | 踝关节骨折 | 60% |
下肢骨折 | 髌骨骨折 | 40% |
下肢骨折 | 跖骨或跟骨骨折 | 40% |
下肢骨折 | 足骨(不含跖骨、跟骨)骨折 | 20% |
下肢关节脱位 | 髋关节脱位 | 100% |
下肢关节脱位 | 膝关节脱位 | 60% |
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费率表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本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计费基础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限额(等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赔偿限额)。退休前按照下表对应的职业类别计费,退休后统一按照第三类行业类型计费。
每万元保险金额
职业类别 | 配偶 | 子女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
35 | 40 | 45 | 50 | 70 | 80 | 40 | 52 |
骨折及关节脱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本保险费率为赔偿限额的0.3%。
意外伤害医疗费率
退休前按照下表对应的职业类别计费,退休后统一按照第三类行业类型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首个1000元 | 以后每1000元 | ||
本 人 |
一类 | 40 | 8 |
二类 | 50 | 10 | |
三类 | 60 | 11 | |
四类 | 70 | 15 | |
五类 | 80 | 20 | |
六类 | 100 | 22 | |
配偶 | 50 | 10 | |
子女 | 54 | 14 |
意外伤害护理津贴保险费率
每份1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