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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获奖论文实录之一

2004-09-17 16:35 中国平安金融论坛

  

  主持人:下面请专家进行点评。首先请我们五位专家的其中一位带个头,对我们前面三位同学的演讲做一个评述?

  许谨良:第一篇是马炜同学的。主要说了我们保险法里面没有对财产保险延期支付有什么具体规定。这个确实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社会中经常感觉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么这个论文,我觉得主要是好在哪儿呢,是因为它通过比较法说明了问题。文章比较了美国的、德国的以及台湾地区,做了一个比较。还找出了过去原来废置的国务院颁发的财产条例,然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个看法也是比较中肯的,具有现实意义,它的方法采取了中外比较的方法,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作为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这篇论文,大家评委觉得是不错的。比如讲保险法里面要对财产保险费要做出具体的规定,是不是有必要,我觉得值得商榷。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相应的保险法在保险行业里面是一个比较大的法,相应的社会操作,在其它的法规里面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补充。不一定在保险法里面做出一个具体的规定。这个问题是老问题,因为我也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情,也是钻了这个空子,在几年以前,日本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是地下的保险经纪。中国保险经济史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地下的保险公司是日本一家大的商社,他们就请教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跟这篇论文讲的有一点相近,上海的日资比较多,上海有一家经纪公司的前人,把企业的财产保险安排给了广东人了,广州人保也承保了。但是过了几年,他的前人回日本去了,广州人保办事处在上海,他说你欠的保费,这家企业欠的保费还没交,当时经纪人安排财产保费,保险费要通过经纪公司给承保人,但是有一两年保费没有付,被保险的企业,就是日资企业又要去收取保费,这家日资企业被保险人他讲不叫保险费,我觉得这里面被保险人被钻了一个空子。另外人保这个条款里面,它规定的我这个要收到保险费用才生效,保险人说我没交过保险费,这个保险合同就不生效,这个时间过去了,这个合同从来没有生过效,所以我现在也不必再去交保险费了。我想当然要把这个问题要讲清楚,到底这家日资企业,被保险人是不是对,所以一定要从法律去找依据了。我查了保险法,也查不到足够的根据里使这家经纪公司向人保公司交保险费。前几年的保险手续也办了,一直没交保险费,现在保险期过了,他说本来这就是无效的合同,结果就不要交了。从合同法里面可以找到一些依据了,但是从保险法里面找不到。说是违法的,必须要交保险费。这就是我们保险法里面的缺陷。

  最后我有一个联想,就是这个论文里面提到了财产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不交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诉讼要求被保险人交费,我不知道马炜同学从哪儿得到的根据。大家学保险的也知道,保险合同是商务合同,还是什么合同,我们中国的大多数都讲商务合同。主要的我也是根据美国的保险业来做的,而且美国保险业都是这样讲的。保险人他必须履行他的责任,如果不履行,可以以诉讼的要求来做。但是被保险人不可以以诉讼要求来要求保险人一定要交保费。这个里面讲财产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催交被保险人交保险费,我不知道马炜同学的这个根据是从哪儿来的。

  马炜:谢谢徐老师的点评,许老师说的意见非常中肯,我也拜读过许老师的书,的确在美国有这样的说法,我们国家基本上采取大陆法的说法,美国把合同认为是这种承诺的一种组合,而我国把合同是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对合同的定义就有不一样。第二个不一样,美国讲的单务,和双务和我们讲的单务,双务讲的不是一样的概念。美国的单务合同,可能是根据他们国家的一种法律理念来运行的,而我们国家讲的单务,双务是讲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一种相互对称的关系。我们说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要支付保费,被保险人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对称的关系。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用诉讼方式来请求支付,这是跟保险法当中的另外一个条文来相对称的,保险法中规定,讲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支付,实际上对这个条文,周海宁老师曾经做了很大的批复。因为寿险主要是储蓄金,国家法律是认为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支付的,对于其它以外的保险,它的保费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

  主持人:我希望专家只讲批评的话。

  刘子操:我简单的说几句,对马炜这篇文章,我是比较赞赏的,这也算是赞美的话,因为投票也投了。说一两句,好就好在什么呢,立意比较新颖,切入点比较好,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应该重点突出的部分,份量不够。比如这篇文章前面讲的一些案例,讲到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讲到西方或者欧洲一些国家的立法的情况,那么最后是完善我国保险法的思考,实际上就讲了两个方面。这实际上应该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恰恰这部分不太充分,而且谈得不够深入,希望马炜同学在以后写文章过程当中,加强这方面的修炼,我讲完了。

  郝演苏:我还是想赞扬一下,因为这三篇论文给我一个共同感觉,他们都是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的一个现实来讨论现实问题。作为一个学生能够研究我们的现实问题,在现实市场当中发现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需要改进的是最难能可贵的。我有一个体会,上午我听了一个我非常尊敬的国内知名教授谈论的保险研究,他用的数据都是90年代以前,那时候的资本市场和现在的资本市场不一样,按照他的理论会对今天的中国保险市场造成很大的误导,因为中国目前的市场不能过多将投资利润,而应该讲承保利润,中国的市场是年轻的市场,所以他们能够研究我们中国市场的现实问题,讨论现实问题,我觉得这一点应该称为目前中国保险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马炜我们比较熟悉了,他是我们中财大的本科生,他在学校是非常好的学生,他也考研,从法律方面讨论了很多问题。他在这篇文章里面,我觉得投保人愿意延迟交保费,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他可以用他的理解,用他掌握的知识,相对准确地把它描述出来,而且提出来。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所以研究现实当中某一些点的问题,可能发挥起来,我个人认为毕竟是学生,所以他有一定难度。所以总的感觉这三篇文章给我的感觉,立足于现实,立足于中国的市场。这一点应该很好地发扬下去。

  王绪瑾:我来讲一下李金辉同学的论文。我觉得这篇文章的价值所在不仅仅是对企业制度的改革,而且对我们中国目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的范围来说有很大的价值。另外一个,他在这个上面讲到股份制企业的效率比国有的高,但是前面有一个英国的教授,在学院演讲的时候,他说国有商业银行效率低,之后有些老师提出反对意见,你不讲,大家都知道是这样,因为有数据模型。他就提出另外一个看法,他说国有保险公司的效率比股份制高,我听了以后就产生了一个怀疑了,那为什么效率不好,第二个是关于盈利方面的问题,大家知道保险的利润来源,在国外可以通过投资盈利,最后来得到综合盈利,我们的投资盈利是有限,去年是2.68,前年是3.14,大前年是4.3,是很好的盈利。平保今年是比较好的,这是从全国来说的。

  他的这种分析是不是基于在理赔方面有些因素呢,我觉得这个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我想李金辉的说法,我想我们国内目前一般的效率高一些,是不是这部分也还可以参照一下英国教授所说的量化方面的分析,当然国有企业效率高,为什么要股改呢,既然高,为什么还要股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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