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3月25日,方某驾驶厢式货车在37省道徐丰村地段向左转弯时,与在37省道向义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车损及方某受伤。方某经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方某同时花去修车费1800元。市交警大队认定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8月25日,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付方某医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62.60元、残疾赔偿金16530元、误工费1583.5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车辆修理费1800元,合计31676.10元。
法官点评:刘某在本案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因其在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本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转由其本人自负,这是由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国家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将投保交强险规定为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分主次责进行全额赔偿,超出限额的才由机动车双方对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而那些未投保(或未续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损失,则应由违反法定义务的致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即使肇事方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因其未投保交强险而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损失也应由肇事方全额赔偿,而不仅仅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中,因方某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三项赔偿限额,3万多元的赔偿款因刘某未续保交强险而只能由其全额承担。
来源:义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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