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约支付保险理赔费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用10000元、车辆损失费14185元,共计人民币24185元。
2006年1月26日,原告邹某在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自身受伤和车辆受损,损失额共计2.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派员进行了定损,并将赔偿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但原告并未获得该款,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保险理赔费。被告将理赔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的支付方式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超出理赔范围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辛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