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的客车丢失后,保险公司以他丢了原厂车钥匙为由拒赔5%的损失,侯先生为此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判决认为,钥匙丢失增加了车辆丢失风险,保险公司的决定并无不妥。
去年5月,侯先生购买了一辆客车,在华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6月,他丢失了一把原厂车钥匙。7月,车辆被盗。侯先生报案后通知了保险公司,同时提交了另一把原厂车钥匙和两把自配钥匙。保险公司以侯先生没能提供全部车钥匙为由,拒赔5%的损失。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在保险合同“未能提供车钥匙,增加5%的免赔率“这一条款的理解上,双方分歧很大。保险公司表示,车辆配备两把原厂车钥匙,侯先生只提供了一把,符合免赔规定。侯先生说,“未能提供车钥匙“应该理解为一把都没提供,合同没有要求提供全部车钥匙。
法院认为,因侯先生没能在索赔时提供全部车钥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作出理赔决定并无不妥。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说,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仅从文义表述上不能确定应提供车钥匙的数量,所以应按照双方订立此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车钥匙的失控必然会增加投保车辆被盗的风险,增加5%的免赔率即是为防范这个风险。因此,“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应理解为侯先生在索赔时提供全部车钥匙。
来源: 太平洋汽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