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骑自行车的行人后,司机王先生忙于救人,却忘了保护车祸现场以供鉴定事故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无现场“为由拒绝赔付。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2008年9月23日晚上10点,小客车司机王先生开车行驶到通州区通马路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出事后,王先生急忙打电话救人,忙乱中忘了保护车祸现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王先生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4万元。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拿着相关凭证到自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该公司却称,不确定的事故责任按事主无责任情况进行处理,只同意赔偿1万元。王先生认为,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通州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保护好车祸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较重责任,而不是无责。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法定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应全额给付11万余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