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车主潘某委托丈夫黄先生再次来到永安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营业二部的负责人接待了他们。“我们认为‘赔款通知书’已经下达就应该履行赔款义务。“投保方称。“没支付前就应该归还车辆。“保险公司坚称。就这个问题双方仍未达成统一意见。
昨日下午,投保方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了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登记立案,究竟谁是谁非?保险协会将尽快调查清楚,协调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是否拖延支付 双方各执一词
昨日下午,永安保险公司法务稽核部一位姓项的工作人员也来到了报社,他说:“在出具‘赔款通知书’后,我们并没有推脱。我们曾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但因她在外地,迟迟未到我们公司领款。直到2008年7月份,被保险人才委托他人来我们公司领取赔款,在领取赔款通知书后因为委托人未带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不符合财务领款手续而未领出赔款。“
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投保人方也进行了反驳。他们告诉记者,在这期间他们曾四次前去保险公司办理领款手续,“第一次大约是在2008年6月上旬,当时是我一个人去的,因为手续不全未能领成;第二次是在7月份,车主和我还有朋友一同前去,保险公司说到月底了,账上没钱;8月底,车主和我及朋友又去了一次,保险公司说在给电脑做系统;10月份,车主委托我们的朋友前去领款,就被保险公司以车已找到为由拒绝了。“车主的丈夫黄先生说,“究竟保险公司账上是否有钱,是否在给电脑重装系统,投保人无从得知,保险公司难免有推脱之嫌。“
赔钱?领车? 成争议焦点
“在被盗车辆找到后,我们拒绝赔款并通知投保人去领车是有相关依据的。“永安保险公司法务稽核部项姓工作人员称,记者看到他出具的一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条款,投保人方表示,既然在2005年5月21日,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上载明“该案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结,立此存证。“就说明此案已经终结,5个月后保险公司又单方面以其他原因要更改已经终结的案件的赔付,明显是不合适的。“我们的车辆被盗,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减小投保人的损失,可经过了这么长时间,保险公司却又让我们自己去甘肃提取被找到的车辆,这么长时间我们都未达成协议,被盗车辆在那边风吹雨淋,可能都成了一堆废铁。这个责任又该谁去承担呢?如果当初我们能顺利拿到赔款,就应当由保险公司去甘肃取车。“黄先生说。
来源:《三秦都市报》记者 郭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