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每年年底是建筑公司和施工队最忙的时候,不是忙着过年,是忙着要账。2007年年底,施工队队长张先生找山西某建筑公司要工程人工款,建筑公司赵经理讲年底公司也没钱,北京房地产公司李总还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经过多次协商,三方同意:房地产公司用公司自有两辆“帕萨特“牌轿车(两车车辆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手续齐全)抵给施工队张队长,建筑公司所欠人工款从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中抵扣。张队长提走轿车后,及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将车辆过户事实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2008年5月份,一辆轿车在承德地界发生侧翻燃烧全损,张队长在处理完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为由拒绝理赔。后经过法院,张队长均败诉。
律师分析: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案例中的情况,如何避免损失呢?先讲一下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转让保险标的时应通知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买受人(有时为出卖人,依买卖双方具体交易约定而定)如怠于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从保险法理论角度分析,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如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转让或者灭失及其他原因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不再对该保险标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将汽车转让给张队长后,对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发生了变更,房地产公司失去对车辆的保险利益,车辆新所有人(张队长)如欲继续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必须通知原车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对该车辆继续承保,是否由张队长替代房地产公司取得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在保险实践中,通常由保险标的的买受人在保险标的过户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会在相应保险单中进行批注,也就是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
律师提示:
1.车辆交易(如:汽车、摩托车等)时,特别是车辆取得方应在车辆过户时到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保险手续。
2.车辆交易双方,特别是车辆取得方尽量在车辆交易合同中约定,车辆出让方协助车辆取得方办理车辆保险变更手续。
3.车辆交易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可以要求出让方出具关于车辆交易的全部保险手续,以摸清车辆保险的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