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投诉反映:2008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定金向中山北路某二手车经营公司购买98沃尔沃,12月13日,将余款付清后,卖方让其将车开走并承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不幸当晚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中发现,这是一辆根本不容许上路的车(交强险早已过期)。将车辆送回该公司修理时,对方报价14500元,且无法入保。
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专程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辩称:旧车交易是不带保险的,由买方过户时自己购买;在还没有过户之前将车开回家,假如发生事故,公司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他也承认在合同中也有疏忽的地方,没有将车辆已经脱保的情况书面告知消费者,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双方对此案的保险费用赔偿问题仍存有争议,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点评:“旧车尚未过户,出门就出车祸“这是双方都意想不到的。既然事情发生了,大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是最明智的做法。旧车的保险失效责任究竟归谁?在车辆没有过户(尤其是脱保)的情况下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从经销商来说,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在车辆还没有购买保险和办好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不能动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应该知道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将车开回去,是危险的,也是不妥的,尽管从《物权法》来说,合同一旦履行,全额付款,物权已经转移,车辆是属于购买方的,但法律手续没有完备,正在办理过程中,一旦出了事故说不清楚,尤其是意外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增添麻烦。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