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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理解有分歧 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2日,原告日照市某运输公司将一辆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出具了保险单。2007年1月30日,原告雇用驾驶员王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在胶南县境内行进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赔偿郭某的残疾赔偿金,因该次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调解时参照青岛市2006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546元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残疾保险金应按照山东省2006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930.60元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双方所争执的残疾赔偿金,由于第三者郭某在青岛市辖区境内受伤,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由交警部门调解终结,青岛市系山东省计划单列市,故原告以第三者责任损失参照青岛市200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546元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败诉,7日内赔偿原告日照市某运输公司49360.12元。

来源:《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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