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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管赔 车主转身告高速

保险不管赔车主转身告“高速“

京津塘高速上,大货车为躲避骑车人侧翻,保险公司拒赔大部分金额;京沈高速上,轿车为躲避行人撞护栏,保险公司认为“无责不赔“。

投了保险的车辆,却得不到保险赔偿,车主只能向高速路管理方讨要损失。一律师认为,“无责不赔“如受法律保护,就等于鼓励违法行车。有专家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行业相关规定 “打架“,应尽早作出修改。

案例一

骑车人上高速货车躲避侧翻

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速路车祸引发的索赔案。

2007年9月17日早上,一司机驾驶大货车行驶在京津塘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时,前方出现一名驶上高速公路的骑车人。为躲避该人大货车侧翻,而骑车人弃车逃逸。

损失20万仅获赔1.4万告高速路“管理无方“

据了解,事故导致损失20余万,但保险公司仅对车辆所有方河北黄骅市交通货运服务中心赔付1.4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大部分金额的免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污染路面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表示,正是因为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太少,单位才最终选择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索赔20万余元。

该案今天没有宣判。

相关说法

律师质疑:“无责不赔“鼓励驾驶员违法

虽然王先生得到了赔偿款,但是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张叶飞却产生了巨大的疑问。

张律师指出,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按责赔偿“,其实这是个比较含糊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倾向保险公司的,就是没有责任不赔偿;另一种是倾向投保人的,就是如果投保人遵纪守法地驾驶,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如果保护了‘无责不赔’的解释,就等于是在鼓励驾驶人员违法行车。因为你要是守法行车有事故也不赔,违法行车反而能得到赔偿。“张律师无奈地说。

法学人士:法规“打架“应早修改

记者咨询了一些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根据保险行业的规定,如果您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不管对方是人还是汽车,都应该对您进行赔偿。“针对这一解释,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向记者表示,这明显是两个法规打架。

张平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行人是有意识制造交通事故的,否则他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行业规定的条款里,却是不管对方是车还是行人,都必须进行赔偿。

张平说:“这种两个法条打架的现象应该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尽早作出修改。“

案例二

新车上高速 躲行人撞护栏

2005年11月,做生意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并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的全部险种。

然而就在王先生投完保险的第9天,他的车在去往沈阳的途中发生了意外。“当时是我弟弟开的车,我们走的是京沈高速公路。“王先生介绍,11月27日他们走到辽宁省锦州市路段时,突然从高速路中央隔离带里钻出一个人穿越马路。

王先生回忆道:“当时我弟弟急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车就撞上了高速路旁的护栏……“

司机无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

由于车辆躲闪及时,那个人只是受了点轻伤。随后王先生报了警。

经锦州市交巡警察支队认定,穿越高速路的人是居住在附近的一名村民,其强行穿越高速公路才酿成这次事故。交警认定此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接下来保险公司查看现场,然后给车定损,核定赔偿的作价是63130元。“王先生说,“而当我修完车去拿钱时,保险公司却变脸了。“

保险公司人员告诉王先生,因为在这场事故中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所以公司不能赔偿这笔钱。

根据保险合同 约定按责任赔偿

在王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31条的内容是:“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人员称,根据这一条的约定,当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占的责任大,就赔付得多;责任小,就赔付得少。而在这个事故中,交警认定投保人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就不能为这个事故赔偿。

王先生告诉记者:“那个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多字又小,我哪里能看出来这里还埋着这么大的一颗雷啊!“

告保险公司两审全部败诉

2006年9月,王先生委托张叶飞律师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保险公司与王先生之间达成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2006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败诉,判决依据就是“因本案中保险车辆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根据按责赔偿的约定,中华联保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07年3月19日,市二中院以同样的依据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起诉道路管理方 车主终获赔

投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难道要那名引起事故的农民来赔偿这个损失吗?

张律师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行人是有意识制造交通事故的,否则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尽管行人是全责,但他对车辆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张律师称。

2008年年初,王先生将京沈高速公路事发路段的管理机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按照张律师的意见,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既然收取了王先生的通行费用,就等于是和王先生形成了合同关系。

最终,辽宁省锦州市两级法院都支持了张律师的意见,并于日前判决王先生胜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承担王先生的损失。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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