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车主把私家车拿去出租,车子丢失后引起纠纷。审判结果对于眼下竞争愈演愈烈、手续越来越简单的福州汽车租赁市场是一记警钟。同样,也给那些把私家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车主提了个醒。
关键人物
福州人陈勇(将自己购买的高档轿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转租,每天租金350元)
福州长乐中路上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将陈勇的轿车转租出去,结果车子没了,租车人也找不到了)
核心事实
2007年5月,陈勇花二十多万元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并和租赁公司约定,只要对方有客户需租车,他就能提供车子,并按天收取租金。
可这买卖刚做半年多,就出事了。2007年12月24日,租赁公司把陈勇的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而租车人找不着。
买车时,陈勇为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于是,陈勇与租赁公司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赔给陈勇后,租赁公司再补偿陈勇5万元。可一个月过去了,陈勇一直没拿到钱。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租赁公司与车主 到底算啥关系?
私家车搞营运被盗 保险不赔谁来赔?
一审法院认为,丢车后,陈勇和租赁公司之间已达成协议,这协议双方都要遵守。陈勇不但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赔钱,而且还要租赁公司全额赔偿丢车的损失,于法无据,陈勇就此败诉。
可陈勇并不甘心,他认为自己提交的《××保险福州分公司不予受理案件报告》是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可一审期间,租赁公司对这份证据没有质证,一审判决也未对此进行审查和认证。随后他提起上诉。
陈勇说,这份重要证据的由来是这样的: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因保单约定机动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这么一来,想要保险公司赔钱是没指望了,损失要么租赁公司赔,要么陈勇自己扛。就此二审的庭审辩论更加激烈。
租赁公司与车主 系汽车租赁关系
“我和租赁公司间的汽车租赁关系明确,对方将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就要赔钱。“陈勇说,他在一审中提交的5份《汽车交接检验流程》已确定双方是汽车租赁关系。
而租赁公司却一口咬定,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自己在其中,只是起个中介作用。
二审法官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子转租给别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而且,根据双方业务往来的事实,可推定租赁公司与陈勇长期以来均系汽车租赁关系。因此,本案是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委托合同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于陈勇的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因此,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均无效。所以,判决租赁公司赔偿陈勇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近25万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