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与他人合伙从一家公司购买了一辆起重车,近日在装运货物时,吊臂突然断裂,将正在下面工作的雇主砸成重伤。事发后,王先生拿着仍然以车辆原公司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时,对方表示不予赔付,解释说“保单中被保险人应随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
2007年4月,王先生与范先生合伙从“富力龙有限公司“买了辆起重车。后来,车完全过户于范先生名下,并于2008年5月继续以“富力龙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了保险。
2009年的4月25日,王先生应雇主要求,用吊车装载钢筋。其间吊臂突然断裂,砸伤了正在帮系钢筋的雇主。造成雇主第四节腰椎及腿关节多处骨折。“现在治疗的费用全是我个人负责的,已经花了十万块钱了,车明明是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却不给承担责任。“
带着王先生的疑问,记者于5月7日下午来到办理这份保单的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负责人刘经理说出了公司的态度:“车的被保险人是富力龙有限公司,这说明我们是给单位保险的。单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无论是管理、人员培训或是操作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危险系数低。车过户到个人名下时明显地增大了危险系数,车主应当及时到公司来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保险要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8日,记者再次电话联系到刘经理,他表示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具体条款,“我正在开会,现在没法说。“刘经理希望王先生等人来到保险公司协商,他会作出解释。
刘经理还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王先生更应该去和厂家或经销商协调。
此后,王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为车辆缴纳保险时,并不知道车辆保单中的被保险人要变更,而且在续交保险时也没有得到相关的提醒。“既然保单中的被保险人要变更,我们认为在交保险时,对方应该有所提醒,或者对我们车辆的所有权进行询问或者验证。“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