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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饮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事件回顾:四川驾驶员张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辆汽车受损。经交警调查,发现张某属于酒后驾车,应该负全责。事后,张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242000元,另外还要支付被撞的轿车车主一笔钱。但是保险公司以“张某属饮酒驾车”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拒绝支付这笔费用。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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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在展开案例分析前,我们来看一下交强险的定义和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是非盈利的。交强制险赔偿范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强制险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也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此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虽然投了交强险,但是他饮酒后驾车,以认定他的车辆不在强制险赔偿范围内,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驾驶员张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该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问题,张某虽系饮酒后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张某被认定为饮酒。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而张某只是饮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支付11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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