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报
报载,2008年12月,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长期意外险。去年2月,他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摔下致死。事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吴先生的意外险尚未交纳当期保费。幸运的是,保单处于60天“宽限期”内,效力并未终止。由此,扣除应交保费后,保险公司向其家属赔付了11.5万元理赔金。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上述规定中提及的60天,就是投保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费,可享有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保单依然有效。如那位不幸的吴先生,虽未及时交费,好在“宽限期”帮忙,在其身故后,他的家人还是获得了一份理赔金。
当然,正如条款规定,投保人一旦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不容半点“懈怠”。如2006年10月,茅先生购买某保险公司一款人寿险,交纳首期保费150元。之后三年,他每月按时交费,直到去年5月的一天,茅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想咨询其他险种,因客服态度生硬,令其不满,遂向公司投诉,却未得到回复。于是,自6月起,茅先生故意拖延交费,对保险公司寄来的催款通知书也不予理睬,直到9月才交费。几天后,他收到保险公司通知,称其保单已从9月1日起失效。经询问,他才注意到自己忽视了合同中关于宽限期的约定,由此“满足了”让保单效力中止的两个条件:拖欠保费,且拖欠时间超过60天宽限期。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尽管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客服管理,但身为投保人的茅先生,受了“委屈”却想到用拖延交费和保险公司“斗法”,结果却因宽限期吃瘪,亦不明智。这就提醒广大投保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切莫因赌气或粗心大意超过宽限期,以至影响保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