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漯河市某体校读书的14岁男孩小马,在返校途中所乘坐的客车在市区东环路交叉口与一辆货车相撞,小马从前车窗飞出车外坠落地后,又被该客车碾伤。经市中心医院诊断,小马脾脏、肝脏、肺部严重受损,右肩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骨折。因对谁是赔偿义务人存在争议,其父诉至法院。2008年4月28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有关费用139919.08元。
2007年10月14日下午,本案原告小马乘坐李某驾驶的某汽运公司客车返回学校,至东向西途经召陵区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与陈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小华摔出车外,被该客车碾压成重伤的交通事故。小马受伤后即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
经市交警支队认定,汽运公司司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不负事故责任。
该汽运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客车所有权人是实际侵权人该车司机李某,该车只是挂靠公司经营。且该车也已投了保险,应由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市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认为,小马在飞落车外之前是乘坐在车辆中,在没有碾压之前的受伤应由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险来赔付,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向原告赔付的义务。小马飞落车外后被碾压受伤是否属pa18auto/forceautoinfo.do target=_blank alt=>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尚需商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马所乘坐的客车与货车相撞后,小马从车中飞出落在客车前,后因该车继续前行,后轮又从原告右肩碾过,致其全身多处受伤。汽运公司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被保险车辆引起的,原告因乘坐该车受伤,首先应适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证险,坠地后碾压受伤又是该车造成的,理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所称的“第三者“。因而应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理赔。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作者 韩建华 刘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