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完新车办了保险的车主,在上牌照的路上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没有牌照为由拒赔。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经过审理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4万余元。
2008年5月2日,白女士在一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起亚轿车,并当场办理了车辆保险等手续。购车当天,白女士就交纳了3000余元保险费。3天后,白女士的家人开着车去办理车牌照,途中发生追尾事故,还被判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证明,白女士是在事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单,因此不能说明白女士在发生事故前就知晓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白女士保险赔偿金4万余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