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类别主要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年审,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机动车辆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自燃损失险 、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几类。分别对基本险保障之外的其它情况,设定理赔范围。
基本险的险种可独立投保一个或多个,而机动车附加险则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加在一个或几个基本险之上。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险以后,才允许附加。由此可见,基本险与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基本险与附加险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附加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的补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关系,补充合同的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与补充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依附于补充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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