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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费用支出有理有据 按保险价值投保需考虑折旧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车主为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则车损险费用的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这一规定应该说解决了很多车主此前的疑惑,也为此类纠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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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一位老司机,虽然每年都按时投保车险,但一直以来也没出过什么事故,成了保险公司的优质客户。但去年发生的一件事却让王先生十分不满,原因是他不小心发生了一起比较严重的事故,虽然万幸人没怎么受伤,但车辆损失比较严重,几乎达到了报废标准。保险公司依据王先生投保的车损险进行了赔偿,但赔偿金额却要低于维修金额,原因是赔偿标准时按照他的车折旧之后计算的。王先生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缴纳车损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标准收取的,理应按照新车价值赔付。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支持王先生的抗议,此事最后不得已不了了之。

2009年10月1日期,新《保险法》出台,针对王先生这样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就意味着,此后车主为车辆购买车损险时,价格可根据车辆折旧情况而定,可选择足额投保也可选择不足额投保。也就是说,如果是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多少可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车损险费用的收取自此也有了参照依据。

比如,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的旧车,其市场评估价仅为10万元,但是其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投保车损险费用就必须是20万元,但是出了险最高却只能赔10万元,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专家认为,保险公司原先的这一规定显失公平,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很多纠纷。而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保险公司仍然强行要求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即便保单已经生效,车主若事后得知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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