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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理赔麻烦,二手车辆保险过户不能忘

2009年5月中旬,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车款一次付清。由于张先生在年初时已为该车投保了车险,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因此王小姐也就没有及时到承保公司进行车辆保险过户。2009年6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将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没有按照保单条款中的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未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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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王小姐的理由是否得当呢?目前,像王小姐一样,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在买到二手车的时候,车辆的户籍过户与车辆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是需要同步进行的工作。在上述案例中,随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主对二手车已经不再具有可保利益,甚至还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所以原车主不再享有理赔权。而新车主若未进行车辆保险过户,就不可能成为车险保单的当事人,所以也不能享有求偿权。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不破保险”。该条具体表述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主还是应及时向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过户,否则申请理赔过程将会比较麻烦,除了例行公事的操作流程以外,可能还需要补交材料,情况特殊的话甚至需要原车主的协助,才能获得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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