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21日14时5分许,王某在垃圾填埋地段拾荒时,被环卫所的垃圾运输车在倒车时压在后车轮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垃圾填埋场不属公共道路范围为由,未作出事故认定书。2007年4月19日,王某的继承人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环卫所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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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为该机动车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事故受害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环保所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 王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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