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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交强险条例解读

很多车主有必要了解2009交强险条例,因为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买和缴交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的实施和车主利益息息相关。
2009交强险条例实施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多年来,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2009交强险条例的目的首先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交强险条例一共有四十六条,车主在解读交强险条例时可以有重点地去解读,例如比较多车主关心的是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支付;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等等。车主可以自己通过多个渠道去了解2009交强险条例,例如通过咨询法律人士,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人员等等。
2009年比较受关注的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引起争议的是对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回复,根据答复精神,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所以在《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中,应该理解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免除其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的责任。
2009交强险条例关乎每个车主的切身利益,因此车主应该要熟悉交强险责任范围,了解免责条款,从而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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