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房屋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以及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保险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房屋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投保时市场价值或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可以根据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照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按财产实际价值或其他估价方式确定。
第六条 房屋,房屋装修,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出险时各自财产的实际价值。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其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其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人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人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本保险所承保标的存在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仅按该标的在本合同中的保额占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就保险财产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处理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申请均采用书面形式。
定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附加盗抢险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个人财产保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财产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附加家养宠物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本公司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佣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九)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可选择的赔偿限额分为1万、3万、5万、10万元,由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处理
第八条 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的前提之一,被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立刻通知本公司。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诊断证明书、病历、各项医疗费正式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住院和出院证明、残疾评定书;
(四)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
(五)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六)事故原因证明;
(七)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八)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其它必要资料。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公司就既往事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 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附加出租人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一)项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承租人;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任何形式的污染;
(九)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十)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十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定义
【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条款
保险责任
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金银珠宝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条款
保险责任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条款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个人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个人财产保险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地震保险(A款)条款
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家庭财产保险、个人房屋保险或个人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也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
保险金额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如另有约定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释义
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并公布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