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基础保障 | 行李损失 | 保险期间內,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 其隨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
| 家财盗抢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名下房屋遭遇盗抢,自案发3个月内仍未重获的,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 |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 |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下简称 《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 《给付表一》 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的保险金”。 | |
| 找寻费用 |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 台地区) 走失后下路不明且经公安机关立案的,按照被保险人走失的天数*100元/天给付保险金。 | |
| 水暖管爆裂损失 | 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名下房产內水暖管爆裂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免赔200元后按90%进行赔偿。 | |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 主被保人16岁 (含) 至 65岁(含) 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连带被保人 0岁(含) 至10岁 (含) 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人,连带被保人11岁 (含) 至60岁 (含) 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 连带被保人 61岁 (含) 至65岁 (含) 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人、连带被保人66岁(含) 至80岁 (含) 保险金额为50000元/ 人。 |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首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市100元的部分,按照100%比例进行赔付。 |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 |
| 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 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 |
| 急性肠胃炎津贴 | 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在释义医院确诊患急性肠背炎,并因此住院的,按照实际住院津贴,按照100元/日给付住院津贴。 | |
| 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 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参加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2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进行赔付。 | |
| 三者人身伤亡 |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 保险期间内, 被像险人旅行期问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伤残 | |
| 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和伤残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参加高风险运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 | |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在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
| 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 | 在保险期间內,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 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 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免赔100元后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 | |
| 亲属慰问探访 | 亲属慰问探访 | |
| 遗体/骨灰送返 | 遗体/骨灰送返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须知or特约(必填很重要,包含被保人年龄、职业范围等、保障范围、赔付规则、主要免责等重要告知信息)
1、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主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6-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8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为主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保险单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
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对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如下约定:16岁-65岁的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0岁-10岁的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人、11岁-60岁的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61岁-65岁的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人、66岁-80岁的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同时,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期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的赔付规则如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照100%给付保险金;累计赔付不超过10000.0元,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的赔付规则如下:每次事故中,对本项责任保障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照90%的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不超过10000.0元,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互联网版)-急性肠胃炎津贴的每日津贴为100元,累计给付以3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8、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补偿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9、本保险合同意外身故伤残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出险的被保险人进行均分,即2个及以上被保险人同时发生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每个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超过相应年龄段的最高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0、本保险合同家庭财产损失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1、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12、本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建筑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居住的房屋,不承保农村房、自建房、小产权房、用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
问:这个保险保障对象,包含家人吗?
答:包含。根据您选择的方案不同,被保险人范围不同。一家两代版保障夫妻及子女共2代;一家三代保障夫妻,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共3代。
问:这个保险职业有要求吗?
答:本保险不限制职业类别,仅保障被保险旅行期间的责任,被保险人从事工作期间遭受的意外不在被保险保障范围。
问:这个保险保额是否共享,如何分配?
答:旅行意外身故伤残保额共享。记名被保险人的保额为50万,连带被保险人根据年龄不同,保额会有区分,10岁以下保额20万,11-60岁保额50万,61-65保额25万,65岁以上保额5万,保额有多个被保险人共享,若多人发生事故,每个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超过相应年龄段的最高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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