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基础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部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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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误工津贴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照50/100/150元/天给付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单次事故累计给付以60天为限,全年累计以9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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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费用补偿保障 | 法律费用损失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单载明的民事纠纷事项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投保须知: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承保年龄为18-65周岁,超出年龄范围无效;
3、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需属于《职业分类表》中的1-4类职业,出险时从事职业类别高于1-4类职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部分按照80%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额上限;
6、本保险的住院误工津贴责任赔偿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免赔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额度=住院津贴责任总保额/90天,单次事故累计给付以60天为限,全年累计以90天为限;
7、本保险承保的民事纠纷仅限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劳动者身份所涉及的劳动、人事纠纷,及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民事纠纷;
8、在本保险合同内,且保险期间不低于1个月,被保险人享有在线问诊、门诊绿通、专人陪诊、住院护工、药品优惠券服务,详情请见健康服务手册,可登录平安好车主/好生活APP,在“我的-我的卡券”使用服务;
9、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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