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交通意外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 基础保障 | 身故保险责任 | 1.保障内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伤残保险责任 | 1.保障内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 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满后罹患疾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计算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 2.赔付规则: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 |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1) 乙方合作供应商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乙方合作供应商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 |
| 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乙方合作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合作供应商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乙方合作供应商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 |
| 亲属慰问探访 | 乙方合作供应商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7日(不包括7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乙方合作供应商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 |
| 遗体/骨灰送返 | 1) 被保险人因遭受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乙方合作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
| 修养期的饭店住宿 |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接受治疗,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乙方合作供应商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事故发生地休养,乙方合作供应商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甲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载明。 | |
|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 当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正在非常住地期间,且需要紧急返回其常住地时,乙方合作供应商将安排其返程,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 | |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乙方合作供应商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汽车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常住地,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交通费用票据应交由乙方合作供应商存档。必要时,乙方合作供应商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常住地并由乙方合作供应商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 |
| 第三者责任 | 1.保障内容: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 |
| 银行卡、支票盗抢 |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隐私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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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可以投保么?
答:常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外籍人士可以投保,外籍人士用护照投保;常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港澳台士可以投保,港澳台人士用回乡证、台胞证投保。
问:报案索赔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投保人/主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报案,同时根据平安理赔同事的指引提交理赔资料。其他可参考条款,其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救援报案电话95511转9。
问:全家境外旅行如何投保?
答:因签证要求,保单需列明每个被保险人的信息和方案,因此投保时逐个录入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投保。
1、本保险合同承保常住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被保险人在临时赴境外旅游的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This insurance contract covers the insured events that occur during temporary travel abroad by the Insured whose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 i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3-7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To be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the Insured must be between 3 and 70 years old. Coverage purchased for anyone outside of this age range will be invalid.
3.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death sum insured of any insured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0 shall not exceed RMB 200,000, except aviation accidents and accidents of major natural disasters; the death sum insured of insured person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10 but under the age of 18 shall not exceed RMB 500,000. The Insurer shall not assume insurance liability for the amount of insurance exceeding the limit of sum insured set by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4.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电话:+86 95511转9。Globle emergency rescue hotline (24/7): +86-95511-9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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