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基础保障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并接受治疗的,为了治疗该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实际发生的、需附属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如下: 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30%,若该保单未使用社保先行支付,则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48%,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18% 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30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赔付: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30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唇腭裂、蹼指、蹼趾、并指(指融合)、并趾(趾融合)、隐睾(包括睾丸未降或下降不全)、食管闭锁、食管气管瘘、先天性肛门闭锁、晶状体缺损、先天性白内障、脊柱裂或颅裂、先天性脑积水、颅内良性肿瘤、颅内恶性肿瘤、二尖瓣畸形或缺损、三尖瓣畸形或缺损、主动脉瓣畸形或缺损、肺动脉瓣畸形或缺损、主动脉狭窄、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闭锁、肺动脉闭锁、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肺动静脉瘘、法洛四联症、先天性大脑发育不全、先天性肌无力、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 孕妇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或住院分娩身故的,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 妊娠难产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天后,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分娩的过程中,因第二产程延长出现主被保险人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妊娠难产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 妊娠终止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15天等待期届满后因疾病导致妊娠被迫终止,保险人给付一次妊娠终止保险金,金额等于保单已缴纳的保单保费。给付后,保险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 特定医疗费用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诊断首次诊断病理性黄疸必须住院接受蓝光治疗的,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并接受照射蓝光治疗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额给付保险金。 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病理性黄疸蓝光住院津贴保险金须乘以多胎系数确定: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赔付规则:100元/天,单次最高不超过30天,累计最高不超过90天。 | |
| 早产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出生时,妊娠满28周但未满37周的(28周+0天至36周+6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不同孕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早产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规则如下: ● 28 - 29足周(28周+0天 - 29周+6天),给付保额的100% ● 30 - 31足周(30周+0天 - 31周+6天),给付保额的70% ● 32 - 33足周(32周+0天 - 33周+6天),给付保额的50% ● 34 - 36足周(34周+0天 - 36周+6天),给付保额的30% 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早产津贴保险金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确定: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本责任无等待期。 |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新生儿)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合同释义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下列必需且合理的一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门诊手术、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赔付规则:0免赔,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30%,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先行支付,则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48%,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18%。 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赔付: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 |
| 妊娠并发症住院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天后主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妊娠并发症并接受治疗的,对于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为了治疗该妊娠并发症实际发生的、 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0免赔,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30%,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先行支付,则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48%,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18%。 30种妊娠并发症包括:侵蚀性葡萄胎、胎盘早剥、母儿严重血型不合、前置血管、宫外孕、胎死腹中、子痫症、无脐带综合征、脐带肿瘤、妊娠期重度贫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围产期心肌病、子宫破裂、子宫翻出症、分娩并发膀胱破裂、产后出血并发休克、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因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子宫全切、肺栓塞、妊娠期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剧吐合并韦尼克脑病(Wernicke脑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严重脓毒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空气栓塞、妊娠期子宫嵌顿、严重席汉氏综合征、妊娠合并肠梗阻。 | |
| 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清单对应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治疗该疾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指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隐私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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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类责任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范围为20-45周岁,身体健康的妊娠女性。上述主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腹中胎儿在其娩出母体后成为的新生儿,可连带作为本合同约定的附属被保险人。本产品仅限通过自然方式受孕的女性被保险人,适用于在未使用药物或工具辅助的情况下与配偶通过自然性行为使精子与卵子结合的女性,不适用于采用促排卵、人工授精、体外受精 - 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配子移植)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被保险人。
3.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等待期:本保险合同妊娠并发症住院保险金、妊娠难产保险金(顺转剖)首次投保的等待期为15天。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发生的疾病症状、异常体征或检验指标异常,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1)妊娠并发症住院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新生儿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对于符合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80%,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30%,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1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48%,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18%。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30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宝宝)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确定: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2)早产津贴保险金:出生时孕周28 - 29足周(28周+0天 - 29周+6天)的,按照保险金额的100%进行赔付;出生时孕周30 - 31足周的(30周+0天 - 31周+6天),按照保险金额的70%进行赔付;出生时孕周32 - 33足周的(32周+0天 - 33周+6天),按照保险金额的50%进行赔付;出生时孕周34 - 36足周的(34周+0天 - 36周+6天),按照保险金额的30%进行赔付。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早产津贴保险金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乘以多胎系数确定: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3)特定医疗费用津贴保险金(病理性黄疸蓝光):附属被保险人为多胎新生儿的,病理性黄疸蓝光住院津贴保险金须乘以多胎系数确定:为2胎时,多胎系数为0.5;为3胎时,多胎系数为0.3;为4胎及以上时,多胎系数为0.2。
6.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妊娠并发症住院保险金、妊娠难产保险金(顺转剖)等待期为15天,其他无等待期。
7.医院范围说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治疗,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特需医疗、外宾/干部/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 VIP部、联合医院等。急诊可在就近医院就诊,但应在病情稳定或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转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8.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9. 理赔:出险后您可以登录“平安好生活”、“平安好车主”APP,在“我的-我的理赔-我要理赔”填写出险信息申请理赔,或尽快拨打全国客服电话95511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我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名下的或指定银行卡账户。
10.保险合同解除:投保成功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交退保申请。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退保申请时终止。保险人于接到退保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2.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条款为《平安产险个人孕产医疗保险(互联网版)》、《平安产险母婴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平安产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基础款)(互联网版)》,以上未尽事宜以条款约定为准。
问:保险的犹豫期有多久?
答:15天。
问:此份保险保所有的癌症吗?
答: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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