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计划 | 保障项目 | 保障解读 |
|---|---|---|
| 旅行意外 |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旅行意外伤害医疗 | 1.保障内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2.赔付规则: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 | |
| 高风险意外 | 高风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高风险运动类型有其他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
| 高风险意外伤害医疗 |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高风险运动类型有其他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 | |
| 基础保障 |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行李损失 | 1.保障内容: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第三方行为。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的,保险人按照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计算赔偿,不包括数据本身价值。 | |
| 第三者责任 | 1.保障内容: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 |
| 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计算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 2.赔付规则: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 | |
| 交通意外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1.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问: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可以投保么?
答:常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外籍人士可以投保,外籍人士用护照投保;常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港澳台士可以投保,港澳台人士用回乡证、台胞证投保。
问:报案索赔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投保人/主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报案,同时根据平安理赔同事的指引提交理赔资料。其他可参考条款,其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救援报案电话95511转9。
问:方案内的一家两代和三代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一家两代方案的被保险人包含记名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一家三代方案的被保险人包含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法定父母、法定配偶的法定父母。
一家两代
1、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主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6-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8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为主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保险单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
4、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险合同意外身故伤残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出险的被保险人进行均分,即2个及以上被保险人同时发生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每个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超过相应年龄段的最高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补偿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本保险合同家庭财产损失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8、24小时全国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
一家三代
1、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本保险合同的主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6-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8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为主被保险人本人及其法定配偶、法定子女、法定父母、法定配偶的法定父母。保险单中未记名的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能够证明其与主被保险人关系的材料,确认为本保险合同保障对象的方可进行赔付。
4、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险合同意外身故伤残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出险的被保险人进行均分,即2个及以上被保险人同时发生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每个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超过相应年龄段的最高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补偿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本保险合同家庭财产损失类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8、24小时全国紧急救援电话:95511转9。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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