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满后,在合同约定的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保险单载明类型的法定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合同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甲乙类传染病危重型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病且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确诊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且达到“临床分型”危重型(即满足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意外和甲乙类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自保险期间开始且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罹患甲类、乙类传染病而住院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合同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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