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1.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豆粕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0% 2. 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 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3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5万手〈N≤4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4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二)涨停板制度 涨停板是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停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豆粕期货合约的涨停板幅度为3%。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三)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500 800 交割月份 1,000 800 400 (四)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此条款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