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此类股票简称为“风险警示股票”;自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此类股票简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1、风险警示股票
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此类股票简称为“风险警示股票”。
(1)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被交易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3)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4)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可参照深圳/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自2013年1月1日起上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有以下特殊规定:
(1)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2)客户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3)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4)投资者须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方可买入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深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暂不要求签署)。
(5)客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客户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6)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2、退市整理股票
自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此类股票简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权限开通:投资者须签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方可买入深、沪交易所的退市整理股票。
签署该协议书要求:个人投资者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注:
(1)2年交易经验以全市场交易起始时间为准(包含B股)。如果客户是其他证券公司转来的,原来的证券交易经验也会统计。
(2)50万人民币证券资产包括客户编号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股票、债券、基金、资管、两融净资产部分、OTC等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不计算信托资产、B股、港股通股票等外币资产)。以开通权限时点进行校验。
上交所交易规则:
(1)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2)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4)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深交所无此规则)
(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深交所交易规则:
(1)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a.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
b.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2)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3)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4)交易时间、10%的日涨跌幅限制、买卖申报、买卖委托、竞价等均与目前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现有交易模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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