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16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特别行政区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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