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拟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通知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审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证监会网站公告,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应当于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日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公告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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