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要求,推动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创造高素质精英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加速实现,同时积极引导国家未来的栋梁,主动参与承担社会责任,做合格的公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出资设立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旨在鼓励高校在读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发奋图强,成为品学兼优、对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有用的人才。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为中国平安的坚持高层次、高额度、高覆盖,择优设立、注重效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励志奖学金进行管理,为奖学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在每所参与高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5名,奖金10000元/人;二等奖10名,奖金5000元/人;三等奖30名,奖金1000元/人。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不限专业、年级,凡属励志奖学金参与高校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学生以自愿申请与班级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本校负责奖学金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本校奖学金管理部门需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按《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员统计表》格式填写,连同《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申报表》邮寄到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终审,同时将《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申报表》的电子版发送到:jiangxuejin@pingan.com.cn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在向励志计划管委会报送名单时,须将申报材料在学生所在院系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小组上报的申报者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本年度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各院校于每年的9月间接受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于每年的11月前对各校上报的奖学金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并反馈给各校奖学金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审批后的名单由各校安排于校园内进行一周公示,接受质询。如有异议,可通过各校奖学金管理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最后结果将于每年12月举行的励志计划颁奖典礼上揭晓。
第十七条 评奖结束后,管委会将一次性将奖金发放到学校,由学校组织发放到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获奖者获得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获得条件的,即终止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各校应为励志奖学金单设帐号,专项用于励志奖学金发放,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 如发现有挪用现象,管委会有权取消该校参与励志奖学金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