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3.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被保险人在经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中遭受意外伤害,并经医院诊断且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1次“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可投保年龄:18-50周岁
投保人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必须≥18周岁
投、被保人关系:投、被保人须为同一人且为女性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同支付。
本主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2)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3)、跳伞、攀岩(见7.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5)、摔跤、武术比赛(见7.16)、特技表演(见7.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特别提示:本介绍仅供您了解产品之用,保险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详见产品条款附件.
特别提示:本介绍仅供您了解产品之用,保险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详见产品条款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