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承担了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设置救助基金,主要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机动车肇事方无能力承担赔偿费用又没买保险等情况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