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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之睿盈债券多策略>产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投资限制

1、 正回购:持有正回购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0%;

2、 债券主体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且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A;

3、 信用债价值之和,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4、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20%,投资额(以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5%(以成本价计算);

5、 期货保证金(包括未占用备付金和已占用保证金)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现货资产价值与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0%~200%;

7、 投资所有基金专户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比例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按成本计算)

8、 投资单个基金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股票与分级基金B级份额之和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60%;

10、除货币基金、公开发行的债券型基金外,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即:单一基金的投资总额÷基金资产净值≤20%,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同时,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除外)的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公布的总发行规模的15%;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除外)的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即:所有基金的投资总额÷基金资产净值≤30%,投资总额按成本计算)。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二)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进行如下投资运作,若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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