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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深圳市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联系电话、住址、工作单位、收入等,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根据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将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

第二条应付款项及信用额度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甲方信用卡产生的年费、超限费、滞纳金、取现费、其它费用及利息、预借现金、消费款项。

二、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超限费、滞纳金、取现费、其它费用及利息、预借现金、消费款项。

三、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业务经营管理需要或乙方的资信状况变化确定其信用额度,并通过对帐单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信用额度,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四、乙方和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利息等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和丙方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双币卡的人民币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五、乙方对乙方帐户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若丙方满18周岁的,丙方同意就乙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其电子交易信息为交易凭证。无需使用密码的交易,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凭证为交易凭证。无需签名的离线交易,以交易系统记载的纪录为交易凭证。

二、乙方和丙方领取甲方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条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三、乙方和丙方在使用甲方信用卡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甲方、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乙方或丙方对疑问交易,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如需索取相关交易凭证,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或丙方自账单日起60天内,未对信用卡对账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或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甲方偿还欠款。

五、乙方和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提取现金,需遵循金融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还款及收费

一、对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二、乙方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的第18天,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年费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需全额归还。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应付款项时,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三、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最低人民币20元或3美元。

四、乙方或丙方在境外交易形成的外币应付款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委托甲方购汇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人民币汇率以购汇日甲方公布的售汇牌价为准。

五、乙方选择自动还款方式偿还应付款项,视同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个人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乙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扣至余额为零,不足部份不另行自动扣款。乙方解除自动还款时,须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六、乙方使用信用额度超过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时,甲方对于超额部分按百分之五收取超限费,超额部分低于百分之一的不收取超限费。

 

第五条密码重置及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时,需本人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经甲方审核后重置密码。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信用卡时,应立即电话挂失,挂失手续完成时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信用卡,如有下列情形,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使用密码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所有交易(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条款除外);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甲方调查相关交易,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其他使用条款

一、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和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信用卡;

2、乙方或丙方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的资信恶化;

5、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

 

第七条信用卡续用、注销、复卡

一、如乙方未在信用卡到期日前30天内(含)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终止合约,甲方将视为乙方和丙方同意继续使用信用卡,并为其制作新卡,同时收取年费。

二、乙方续用信用卡,则本合约继续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申请注销,所有应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注销手续。若乙方注销信用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提前30天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乙方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前,甲方有权拒绝受理注销申请。甲方受理乙方注销申请60天后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四、乙方注销信用卡之日起90天内,如需恢复使用,则致电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复卡手续,本合约即续生效。

 

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本合约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效,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未尽事宜依金融行业规则办理。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申请表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修改本合约、《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利率经在甲方营业网点或甲方网站公告后生效,无需逐一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本合约第一条第一款经乙方、丙方签字后即生效,其他条款自甲方批准乙方信用卡申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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