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涉及险种:1306(鑫盛重疾18Ⅱ)、1367(豁免C18Ⅱ)、508(住院费用B)、1056(e生保续保版)、1065Z(一年期重疾A)
赔付时间:2021年2月24日
赔付金额:43014.72元、豁免28861元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18日,客户某先生通过网络E行销报案,称在2021年1月20日8时许,突然出现胸闷、心悸、心前区压榨样疼痛,放射性出现胸骨后疼痛,疼痛持续性存在,伴有大汗、恶心、呕吐。经诊疗,确诊是心肌梗死,在科右前旗人民医院心内科接受治疗,期间经过临床诊断,又诊断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肝功能不全、感染、感染性发热等疾病,并于当日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这两种手术,术后状态良好,并于2021年1月29日9时出院。客户认为本次疾病并不严重,仅认为可以申请疾病医疗。于是,在2021年2月23日代理人协助客户上传理赔资料,申请疾病医疗,经过审核后,公司发现客户符合“心肌梗塞”的重疾保险责任,遂按照《鑫盛重疾18Ⅱ》的条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30000.00元,同时报销了合理的住院费用,并且依据《豁免C18Ⅱ》的条款,豁免保费共计人民币28861.00元,更重要的是,客户投保了《一年期重疾A》的赠险,按照《一年期重疾A》的条款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5000.00元。该案件共计给付人民币43014.72元。
【案例特色】
该案件在仅申请疾病医疗的情况下,不管是客户还是代理人都没有认为该病已经达到了重疾理赔的范畴,所以只是按照赔付疾病医疗申请的理赔。然而在公司大爱精神的倡导下,主动为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但是经过公司调查、审核,在确保客户投保、理赔符合公司标准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主动告知客户可以进行重疾理赔,而且其中的《一年期重疾A》属于额外“增险”,客户还得到了人民币5000.00元的赔付。
【公司自评】
在客户未申请重疾的情况下,为客户送去重疾保额,可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让公司在客户心目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其次,该案件不是个案,在公司理赔中心的审核下,只要达到了相应的理赔标准,公司从来没有对客户进行隐瞒,能赔尽赔,体现了公司的大爱,主动为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最后,对于业务队伍公司应该加强相应的轻重疾释义的学习,从而使队伍更加的专业化,更好的服务于客户。